第一條 為加強油庫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進人油罐、槽車以及管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洞室等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作業統稱進設備作業。
第三條 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進設備作業許可證由庫區統一管理,庫區負責人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作業。
第四條 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監護人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第五條 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第六條 對工藝上有特殊要求的進行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公司領導批準。
第七條 進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庫區負責人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2.對所進設備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設備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該設備進行清洗,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3.進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設備作業許可證代替上述作業票證,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許可票證。
4.設備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5.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6.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7.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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