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指廢棄的無法作為原用途的物資,包括廢金屬、廢塑料、廢泡沫、紙質木質包裝物、廢紙張、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廢電池、廢液、廢油等物資。
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實行分類定置擺放。要求應將廢棄物捆扎良好,整齊擺放在相應區域,對尚未分類和未按要求捆扎、包裝的廢棄物,不予轉運。
2、嚴禁跨區域堆放和私自動用別單位的暫存物資。
3、產生的廢棄物要求擺放在指定暫存區,確保當日現場整潔;晚班產生的廢棄物按第二天廢棄物管理。
4、因天氣變化,各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妥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
5、維修、清洗過程等產生的易揮發、易燃廢棄物(如汽油、煤油等),由使用單位負責收集和包裝,作好標識,并要求當天及時轉運。
6、生產和工裝產生的廢電池、廢墨盒、廢錫渣 元器件腳 廢燈管、廢細紗、危險品及其容器等要求有交接記錄,其中生產和工裝產生的。
7、危險品、化學品及其容器嚴禁露天放置,要求放在指定區域的雨棚內。
8、各單位不允許存放廢棄的工具與備件,廢棄的工具與備件報廢由保管室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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