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冬季安全生產,特制訂《第四采油廠冬季安全生產禁令》。
1、嚴禁特種作業無有效操作證人員上崗操作;
2、嚴禁違反操作規程操作;
3、嚴禁無票證從事危險作業;
4、嚴禁脫崗、睡崗和酒后上崗;
5、嚴禁違反規定運輸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險化學品;
6、嚴禁違章指揮、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7、嚴禁接收、存放、使用輕烴;
8、嚴禁用明火加溫或高壓氣體解凍解堵各類油、水容器等儲存設備及循環管線,嚴禁用明火燒烤設備、設施及管線;
9、嚴禁在抽油機基礎內放置物料,嚴禁機采井不停機、不完全斷電等狀態下的檢維修作業;
10、嚴禁在易燃易爆生產區域、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吸煙或使用非防爆工具、非防爆照明器具及手機、對講機等通訊設備;
11、嚴禁無人監護從事各項生產檢維修作業,嚴禁無干部現場負責的3人以上(含3人)的檢維修作業;
12、嚴禁不配戴使用專業防護用品(具)從事相關危險作業;
13、嚴禁在無人狀態下使用臨時電熱設備,嚴禁使用電爐子;
14、嚴禁食堂天然氣室外切斷閥使用后不及時關閉;
15、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防靜電措施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域;
16、嚴禁在室內使用燃油發電機,嚴禁在車庫內長時間啟動車輛;
17、嚴禁私自存放汽、柴油等易燃易爆油品;
18、嚴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災等聲光報警系統;
19、嚴禁拉運液體物料、粉粒物料車輛沿街拋灑;
20、嚴禁廠屬車輛不經審批出長途,不經審批出廠,嚴禁不經批準駕駛廠屬車輛通勤。
員工違反上述禁令,給予紀律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所在單位直接負責人、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對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上述禁令的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員工違反上述禁令或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上述禁令,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對有關領導予以責任追究。本禁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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