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購
1、采購危險化學品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2、對危險化學品應嚴格控制庫存數量,原則上用多少,買多少。
3、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有關負責人應要求供貨方提供安全數據清單,以便使用部門了解其特性、危害及應急措施,為采取防范措施提供可靠依據。
4、危險化學品應有清晰的標識和合理的包裝。
二、運輸、裝卸
1、運輸、裝卸人員應了解和熟悉危險化學品的一般性能、名稱及運輸途中的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如果是爆炸物品,應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運輸器具、物品包裝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車輛應戴防火罩。
4、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認真操作,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或溢出,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三、儲存、保管、發放、使用、銷毀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應盡量避免陽光直射,防止高溫,存放處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
2、危險化學品的發放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根據計劃用量發放。爆炸物品的發放嚴格遵循用多少發多少的原則,用不完的及時退回。
3、在使用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場所是否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一時用不完的危險化學品及時退回。
4、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及容器應按照規定處置。
四、安全檢查與緊急處理
1、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按照規定配備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2、公司在檢查時,應對危險化學品倉庫和使用現場進行安全檢查與監督,并對檢查情況予以記錄。
3、在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過程中如發生緊急情況,應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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