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范圍
加強對廠區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確保各種作業對正常生產不構成威脅。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種作業的安全監管。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各種作業的安全管理,組織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組織的資格培訓,做到企業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都持證上崗。
3.2 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各種作業票證的設計、印制,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立管理。
3.3 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生產部負責建立票證臺帳,對各種作業進行風險評價,并進行安全檢查。
4 工作程序
4.1 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 用火區的劃分
4.1.1.1 一級用火區如下:
①涂料生產車間;
②危險化學品倉庫
4.1.1.2 二級用火區
二級用火區包括配電房、辦公樓等公用工程及輔助場所。
4.1.2 《用作業火許可證》的管理
4.1.2.1 一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派人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作業區派專人負責監火,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1.2.2 二級用火區內的動火,由所在場所負責辦理動火許可證,由所在場所派專人負責監火,管理部負責審批,所在崗位主管簽字后方可動火。
4.2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2.1 凡在墜落高度在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由作業人員所屬部門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2.2 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委派監護人均由作業所屬單位按要求辦理,并由作業人員個人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作業完畢后把《高處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委員會。
4.3 《破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3.1 凡挖土0.0米以下的動土作業,由動土施工員到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辦理《破土作業許可證》,施工員編制安全措施,由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根據情況組織會簽后,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簽字,簽字后方可進行施工。
4.3.2 施工完畢后《破土作業許可證》返回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事務局。
4.4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電氣設備檢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電氣車間根據《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進行電氣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4.5 《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凡進行生產設施檢維修的部門,必須到工務辦理《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檢修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進行生產設施拆裝和維修作業。
5 記錄
5.1 《用作業火許可證》。
5.2 《高處作業許可證》。
5.3 《破土作業許可證》。
5.4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5 《生產設施檢維修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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