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管理從嚴,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原則,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堵塞爆炸物品被資流失渠道,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領發手續
2.1各單位內部使用的爆炸物品,須由單位主管領導簽安,憑手續由安全員和放炮員兩人來領取,認真記錄。
2.2其他單位因施工需要領取爆炸物品,須寫出書面報告,經安全部門同意,公安分局批準,憑領料單在指定的倉庫由專人領取、保管。
2.3外單位需借、購爆炸物品,須經地方公安機關批準,并報公司保衛處備案,憑手續領取。
3、領發規定
3.1領用爆炸物品必須由安全員和放炮員兩人憑有效手續來領取,互相督促。
3.2必須按當班需用量領取,并認真填寫好領發記錄,放于安全可靠地方,單領單放。
3.3不準一人同時領取兩種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領出來的爆破器材按性質不同分別放在專用爆破箱內分別攜帶,嚴禁混發、混裝。
3.4禁止使用自行車、拖拉機、摩托車等不安全的交通工具運送爆破器材,運送途中禁止在公共場所、村莊、集市、交通要道、重要建筑設施附近停留。
3.5禁止攜帶煙火
4、退存規定
4.1安全員和監炮員要認真做好放炮記錄,數據準確,余數存庫、目清月結,帳目相符。
4.2當天消耗的數量和余下的數量要如實送回倉庫,分類保管,保管員憑放炮記錄查驗核收。
4.3嚴禁存放宿舍、辦公室和其他地方過夜,嚴禁偷盜、遺失、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借。
4.4收發做到手續齊全、數目清楚、日清月結,帳長相符。
4.5爆破物品如有遺失、被盜和其他事故,應及時向公安保衛部門報告,并視情追究其責任,如領導不負責,忽視安全,遺漏丟失或被盜,發生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領導人的責任,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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