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是指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單位到國家指定部門按一定要求進行申報,實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應急服務制度的過程;同時,有關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條件進行審查的過程。
需要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單位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界定請參閱GB18218《重大危險源辨識》)。
這三類企業(單位)應當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的具體辦法和程序請參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令)。
危險化學品登記主要涉及如下內容:
(1)生產單位必須對其生產的化學品的危害進行危險性鑒別與分類。國家設立化學品危險性鑒定評估機構,生產單位到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取得鑒定分類數據后,報國家指定機構進行統一分類。
(2)為用戶提供中文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或C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編寫方法及其基本內容要求(包括16大項和70多個小項)請參閱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
(3)在化學品包裝上加貼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標簽的編寫方法及其基本內容要求請參閱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
(4)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化學品生產單位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單位本身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熱線,一旦其產品在國內任何地區發生事故,皆可通過該熱線取得技術支持;二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24小時的專業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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