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盲板管理要求
第一條 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在開停車、檢修或搶修過程中,設備管道所存有物料及一定壓力、溫度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第二條 盲板的選用、制作、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1、盲板的直徑應與閥門和管道的口徑相適應,并且必須保證能承受運行系統管路的工作壓力。
2、介質為易燃易爆物質時,盲板不能選用破裂時會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盲板應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別的顏色,以達到醒目。
4、盲板以及與盲板相配合的墊片應按管道的介質的腐蝕特性、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嚴禁用有裂紋、傷痕的材料或石棉板作盲板材料。
第三條 廠級、車間級必須建立盲板檔案臺帳,并進行編號。
第四條 盲板由各使用單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保管、使用。
第二章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
第五條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必須配戴適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抽堵盲板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監護。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作業人、監護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應急處理。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第六條 在有毒、易燃液體系統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必須將有毒、易燃液體放入容器中進行對有毒物料的中和、易燃物料的收集回收處理。
第七條 進行抽堵盲板作業必須確認部位,每個抽堵盲板處應在現場掛牌,表明盲板位置,相應記錄臺帳清理。對較大系統進行抽堵盲板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第八條 在光氣系統抽堵盲板時,應在系統泄壓后保持微負壓,以防止光氣噴出造成事故。
第九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堵盲板時,應在系統泄壓后保持微正壓(煤氣類<1.96Kpa,氨等刺激性物質<0.49Kpa,以防止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條 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應有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必須在場。
第十一條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
第十二條 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證》。
第十三條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以上抽堵盲板作業。
第三章 盲板抽堵作業證的審批及管理
第十四條 《盲板抽堵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盲板抽作業單位的安全員或領導,必須對作業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逐項落實檢查完成后,通知廠技安部門辦理作業證。
第十六條 廠技安部門會同生產、設備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需補充的安全措施必須全部落實完成后,方能辦理作業證。
第十七條 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應重新辦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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