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賓客前來住宿,總臺服務員應認真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不得漏登或代登.常包住宿人員變動或長住合同到期時應另行登記.
二、外賓、華僑和港澳臺人員憑護照、旅行證、回鄉證填寫《臨時住宿登記單》;內賓憑居民身份證,無身份證的須憑工作證和單位介紹信填寫《臨時住宿登記單》。未辦理登記或證件與本人不符合的不得留宿。
三、登記單由來賓本人填寫,總臺人員需檢驗核對,做到“三清三核對”,即:字跡寫清楚、登記項目清、證件查驗清;證件照片與本人相貌相符,登記年齡和證件年齡與客人實際年齡相符,證件印章與證件期限真實有效。
四、對當天住宿的境內人員總臺應將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房號、及到離店日期輸入電腦以備查驗,該資料的儲存期限為5年。
五、以夫妻關系登記住宿的賓客,應出示婚姻關系的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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