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網吧的管理,規范網吧的經營,維護公眾和網吧的合法權益,保障網吧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二條 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吧制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三條 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進行下列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故意制作或者傳播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破壞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三)進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的。
第四條 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網絡游戲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第五條
經營單位應落實實名制網吧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制度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舉報。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如實辦理實名制上網卡上網。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第七條 經營單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職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煙并懸掛禁止吸煙標志;
(二)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裝固定的封閉門窗柵欄;
(四)營業期間禁止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
第八條 本制度由嘉峪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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