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加強本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確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本企業為加強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
三、本企業應向初次交易的供貨商索取證明其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如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在進貨檢查驗收時,如發現供貨商的有效證件失效,應督促其及時補回,否則不與其交易。每次交易時應索取證明食品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復印件已備有關部門查閱。
四、本企業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登記每次交易情況。
五、進貨臺賬登記的內容:
(1)、進貨時間;
(2)、食品名稱;
(3)、食品的數量、規格及品種;
(4)、生產者廠名、地址、聯系方式;
(5)、食品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情況;
(6)、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
(7)、登記人簽名;
六、銷貨臺賬登記的內容:
(1)、銷貨時間;
(2)、食品名稱;
(3)、食品的數量、規格及品種;
(4)、購進方名稱及聯系方式;
七、本企業的進貨臺賬和銷貨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以備接受檢查。
八、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檢查、檢測本企業食品質量的相關情況,應如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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