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守法經營,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二、對不合格產品實行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推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本企業必須遵守,不得違反。
三、經自查,發現下列食品為不合格食品的,本企業停止銷售,推出要經營單位:
1、包裝破損和運輸途中被污染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的要求的食品;
2、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食品;
3、感官鑒別已經腐爛變質、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4、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5、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6、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7、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
8、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食品;
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10、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食品;
11、假用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讓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食品;
12、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法或經法定機構檢驗不合格的食品;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
四、本企業員工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應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
(2)、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貨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報告。
(3)、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貨銷毀。
五、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六、本企業和供貨商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必須訂立供貨方食品質量保證條款以及對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貨和賠償等條款。
七、本企業員工應對本經營企業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推出市場;對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應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處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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