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 1.8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 1.9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 2.1.2特殊高處作業
???????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 2.2高處作業要求
???????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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