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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產設備設施及場所安全要求
??????? 第十七條?【設備設施和作業場所安全要求】紡織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或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所有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的機械設備危險部位以及所有可能發生燙傷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等設備或裝置均應當裝設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標志。
??????? (二)紡織專用設備設施應當具備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信號、報警、保險等裝置,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 (三)各類用電設施、設備或者場所,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在配電設施、設備裝設防水、防潮、防漏電和漏電保護裝置,并有效接地。
??????? (四)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工序、設備、容器或場所,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并對易產生靜電的部位、靜電消除器及靜電接地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將檢測結果整理歸檔。
??????? (五)紡織企業原料、成品儲存庫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庫區和庫內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麻紡織工廠嚴禁設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庫,其他各類倉庫要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達到防火等要求。
??????? (六)紡織企業的防火、防爆條件或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和紡織企業有關防火防爆標準的規定。
???????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險的場所、設施設備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塵爆炸,現場管理措施和條件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 (八)紡織企業的燃氣站、除塵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纜隧道(溝)、原料及成品倉庫等重點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監控、監測、預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聯鎖裝置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得隨意切斷。
??????? 第十八條?【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測】紡織企業應當在有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張貼安全操作規程。
??????? 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維護、校驗,并作好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或改造。
??????? 對于特種設備以及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運輸工具,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和維護。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
??????? 第十九條?【工業及設備淘汰】紡織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有關要求,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積極推廣使用有利于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企業安全本質化建設。企業在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 第二十條?【紡織企業倉庫安全管理】紡織企業原料及成品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應與生產、生活區分開設置。新建、改建、擴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 第二十一條?【倉庫安全要求】紡織企業倉庫內的電氣裝置和使用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裝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庫房內禁止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會議室等場所,嚴禁使用各種電加熱器和各種生活電器。
??????? 第二十二條?【安全距離、安全出口要求】紡織企業生產、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 紡織企業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通道、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場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使用與管理】紡織企業涉及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行政規章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測監控和防護措施。
???????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要求】紡織企業嚴禁從業人員佩戴手套操作紡織專用設備旋轉部位,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接觸腐蝕性、危險性的部位進行操作,嚴禁在設備運轉未停妥時處理機械故障。
??????? 第二十五條?【危險作業審批】紡織企業應當對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具有爆炸危險的作業、中毒或有窒息危險的作業實行作業審批制度,要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并嚴格進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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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及人員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紡織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關鍵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 第二十八條?【專項執法檢查】紡織企業集中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紡織企業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并結合實際經常開展紡織企業安全生產暗查抽查工作。
??????? 第二十九條?【安監人員能力培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人員加強紡織制造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應按規定配戴必需的防護裝備,避免不安全行為,并做好檢查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記錄,進入危險作業地點、環節檢查時,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制度和規定要求。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條?【企業違規處罰】紡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有日常安全檢查記錄的。
???????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作業審批擅自進行作業的,或未按規定采取監護措施的。
???????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違規處罰】監督檢查人員在對紡織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二條?【相關方責任】紡織企業發包、出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紡織企業與承包承租方對發包、出租導致的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三十三條?【關閉取締】紡織企業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執行,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對違法企業予以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取締。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