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
9、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10、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六、《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車間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七、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 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 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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