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現場作業安全要求
6.1不應同時進行高速行走操作和變幅操作。
6.2作業時要隨時注意車輛周圍情況,前進、倒退時要做好制動的準備,如發現危險時應立即停車。
6.3不準將作業車作為起重機使用,作業人員拖帶電纜線、風管等線狀物體時,必須有人監護,防止掛扯物件造成事故。
6.4臨時停車應選擇在不妨礙安全的地點,且駕駛員不應離車。
6.5停放車輛不允許停放在坡度大于5度的路段上。
6.6操作人員離開操作平臺必須熄火后方可離開,作業結束后車輛應停放在安全的地點,確保車輛安全。
6.7高架車和明火作業同在一個區域內施工時,應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6.8大艙內明火作業在先,高架車后進大艙施工的,高架車施工人員應設專人監護。
6.9大艙內高架車在先作業,明火作業在后需入艙作業的,明火作業施工隊應設專人監護,確保艙內高架車安全。
6.10大艙內已在進行明火作業,此時高架車須入內作業,形成交叉作業的,原審批的明火作業申請單自動失效,明火作業人員必須重新填寫明火作業申請單交安全主管或安全監督員審批。
6.11當高架車在駁船上進行作業時,應進行有效封固,避免發生意外。
6.12當高架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需維修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先將工作斗內的作業人員和駕駛員接下來后再進行維修。
7 作業注意事項
7.1明火作業前通知作業區內相關人員及高架車離開,并設專人監護。
7.2高架車在大艙內作業時要遠離明火區域,并設專人監護。
7.3按規定穿戴勞護用品。
7.4在高處作業時,要將物料等放置妥貼,并加以固定,以防掉落。
7.5高架車作業結束應停放在安全位置。
7.6嚴禁無證駕駛高架車。
8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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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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