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文件精神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4號令《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參加下井帶班及監督檢查的領導成員須符合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34號令規定要求,領導帶班下井須提前制定月度計劃,并在公司網站、辦公樓及礦井坑口公示。
第三條?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明確每班下井的領導及帶班具體班次。同時,按要求將月度計劃及執行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條? 帶班下井計劃公示后一般不得變動。遇有特殊情況需要下井帶班領導調班時,須提前一周由總經理辦公室調整,但須保證每班次有帶班領導;帶班人提出調換的,須提前三天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并經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企業管理部制定領導帶班下井獎懲辦法,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條? 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四)檢查、督促委外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范、標準;
(五) 處理當班出現的其它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等。
第七條? 帶班領導應當認真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并向接班的領導說明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第八條? 帶班領導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及升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以存檔備查。
第九條? 所有井下作業人員應當遵章守紀,服從帶班下井領導的指揮和管理。
第十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須進一步加強現場工作,下井不得少于以下規定次數:
安全環保部、總調度室、生產技術部、設備動力部、綜合治理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人6—10次/月;地測采技術、井下機電技術、安全管理、井下機電管理人員10—12次/月。
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需要同時跟班的一般由總經理辦公室安排,總調度室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下井人員的考勤及薪酬結算須符合安全生產與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二條? 總經理辦公室每季度將領導帶班的月度計劃表、交接班記錄、公示情況等內容歸檔存放備查,保存至少一年以上。
第十三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十四條? 當公司實施戰略重組、企業組織結構或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條? 為本公司提供采掘工程服務的****明達礦業有限公司棲霞項目部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要求,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項,以上級規定為準,本制度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