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相關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分管職能部門及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2.貫徹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上級部門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決議;組織制定和落實所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情況。
3.負責審核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檢查、督促勞動組織的編制、人員調動、分配、工種變更、騁用人員等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
4.負責審核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做好員工崗位技能培訓。
5.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會分析匯報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應安全管理方案。
6.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參與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