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區(隊)安全生產管理有協調指揮權。
2.對下達給本區(隊)的安全生產任務,有權根據區隊安全工作的需要,進行本區(隊)范圍內的勞動調配和勞動組織的調整。
3.對本區(隊)職工在安全生產、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排除重大事故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違章違紀造成嚴重事故和經濟損失者,有權進行表揚或批評,并有權建議上級給予獎勵或處分。
4.在工人技術考核、晉級等工作中有組織評議權;對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的職工有獎金分配權。
5.在無作業規程、主要設備和材料不合格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開工。
6.生產現場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并威脅工人的人身安全時,在向上級匯報的同時,有權停止生產、及時處理。
7.對那些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的管理人員,有權提出批評或向上級反映情況。
8.對礦和區(隊) 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有權建議修改。
9.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越級控告。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