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187 條“煤
礦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必須對煤塵進行爆炸性鑒定工作,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礦必須采取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生產煤礦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當進行 1 次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
(三)煤礦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186、188 條規定設置隔爆設施。(四)隔爆水棚的設置應符合《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
的要求。
(五)隔爆設施要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棚區長度、斷面、棚距、水袋數、
水量等參數。
(六)隔爆設施每周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井下粉塵綜合防治技術規范》(AQ1020-2006)規定。
(七)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沖洗沉積煤塵或者定期撒布巖粉;應當定期對主要巷道刷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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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