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
??????? 產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防范礦井主要災害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集團公司、各二級涉煤公司及礦井必須建立礦井主要災害
??????? 預防組織機構,對礦井災害預防進行全面監督、分級管理。
??????? 第三條 各礦井必須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
??????? 具體情況及時修改?!兜V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經礦設計、生產、機電、通風、地測、調度、安監等業務部門會審簽署意見后,由礦總工
??????? 程師審查批準,報所屬二級涉煤公司批復。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 第四條 《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所需要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礦井財務、供應計劃。
??????? 第二章 礦井頂板事故預防
??????? 第五條 各礦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須按照《煤礦安全
??????? 規程》及有關規定做好頂板管理工作。采、掘(包括開拓)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編制工作面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的作業規程必須報
??????? 礦有關科室和礦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執行。
??????? 第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
??????? 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作業。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作業,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
??????? 其它措施進行處理。
??????? 第七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遇到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
??????? 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 第八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
??????? 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 第九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
??????? 護材料。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 第十條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放
??????? 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刂彭斍埃仨殞Ψ彭數陌踩ぷ鬟M行全面檢查,清理
??????? 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 第十一條 采掘工作面要堅持有組織地進行頂板動態監測和頂板離層監測,并定期對頂板管理和監測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
??????? 第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前探梁等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 嚴禁超作業循環作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要加強巷道貫通、巷道交叉口、長距離獨頭巷道等薄弱環節的頂板管理。遇地質構造變化、掘
??????? 進巷道貫通要及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 第十三條 采用錨網、錨噴等支護時,錨桿必須做拉拔試驗,必須
??????? 對頂板離層進行監測,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 第十四條 各礦井生產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分析頂板活動規律,制定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 第三章 礦井瓦斯事故預防
??????? 第十五條 各礦應按規定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所屬二級公司審定后上報集團公司,經集團審查批復后上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局。
??????? 第十六條 每個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
??????? 第十七條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煤礦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審閱、
??????? 簽字。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從設計和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
??????? 積聚。遇地質構造導致的瓦斯異常,應采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瓦斯排放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分級進行。
??????? 第十九條 礦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應急處置措施。井下各處瓦斯
??????? 或二氧化碳的允許濃度及超限處理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 第二十條 正確選擇通風設施的位置,按標準構筑通風設施,確保通風設施穩定、可靠。
??????? 嚴格按照礦井配風計劃進行配風,確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夠的風量,消除無風、微風區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
??????? 第二十一條 井下所有的盲巷、報廢巷道和采區必須按規定及時封
??????? 閉并掛上警示牌。
??????? 第二十二條 煤層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上行通風,
??????? 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下行通風。
??????? 第二十三條 加強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瓦斯治理。煤
??????? 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嚴格執行區域防突為主、局部防突補充的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機構,配齊專業技術人員:
??????? (一)采掘抽銜接正常。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編制
??????? 采掘銜接中長期規劃。充分考慮瓦斯抽采因素, 做到“四量”平衡;堅決執行“以風定產”和“以抽定產”;嚴格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和工藝。
???????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進尺要作為年度安全目標考核指
??????? 標;
??????? (三)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設礦井
??????? 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
??????? 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
???????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質技術體系和區域突出性預測方法、
??????? 指標體系;預抽防突鉆孔等必須全部、均勻的覆蓋整個采掘區域的突出煤層;積極開展保護層開采和區域預抽。
??????? 第四章 礦井水災事故預防
???????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機構,建立健全水害防治
??????? 崗位責任制和水害防治技術管理、水害預測預報、水害隱患治理等規章制度,查清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 第二十五條 礦井必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員和防治
??????? 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第二十六條 礦井必須制定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
??????? 并上報所屬二級公司審批后實施。
??????? 第二十七條 礦井必須按規定進行物探。加強可疑區、構造區和采動影響區的物探工作。
???????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收集井田范圍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資料。井
??????? 田范圍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資料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之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第二十九條 帶壓開采礦井要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實時對地
??????? 下水進行動態監測。
??????? 第三十條 帶壓開采的礦井必須完成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采用
??????? 物探、鉆探方法,對構造陷落柱的導水性進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組煤開采前,必須對上部采空區積水進行疏放。
??????? 第三十一條 發現礦井有透水征兆時,應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掘等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 第三十二條 各二級涉煤公司、煤礦每年雨季必須對井上下防治水
??????? 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進行安全程度評估。評估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改。
??????? 第三十三條 礦井必須堅持以“一定、二查、三專、四探、五保障”
??????? 為核心防治水工作體系,切實制定和落實好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真正實行“物探先行、化探跟進、鉆探驗證”的綜合探測模式,并嚴格執行防治水管理“十個嚴禁”:
??????? (一)必須根據礦井采掘銜接安排,編制和審批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 年度計劃以及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二)必須對地表河流溝谷的裂縫、塌陷情況進行調查治理,對井
??????? 口標高低于歷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三)采掘活動區域必須采取地面三維地震、瞬變電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構造、老空區及其積水位置、積水范圍、積水量等水害情況,
??????? 劃分出相對安全區、過渡區、危險區,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四)必須實行防治水工作的“三?!惫芾恚▽I防治水管理機構、
??????? 專業技術管理、專業探放水隊伍和專用探放水設備),保證對水害進行有效探測,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五)所有開拓、掘進都必須實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鉆探的綜合探測,
??????? 并嚴格執行“探掘分離”;工作面回采前,必須采取物探、鉆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隱患。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六)探放水施工必須按照經總工程師審批的探放水設計進行。嚴
??????? 格執行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并進行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否則,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七)采掘活動區域受承壓水威脅的礦井,必須通過專門的水文地
??????? 質補充勘探,編制水文地質報告,進行帶壓開采可行性論證,劃定安全開采區域,制訂承壓水安全開采方案。否則,嚴禁在承壓區進行采掘活
??????? 動。
??????? (八)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撤人。水害威脅解除前,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九)礦井排水系統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 (十)嚴禁“超層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巖)柱中從事采掘活動。第三十四條 地面防治水:
??????? (一)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溝
??????? 渠、疏通水路。
???????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修筑排水工程。
??????? (三)受滑坡威脅的地段,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 (四)地面報廢的鉆孔必須及時封閉。
??????? (五)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六)報廢的井筒必須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封填。
???????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
??????? 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巖溶塌陷、河道溝通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 (八)嚴格執行暴雨停產撤人制度。
??????? 第三十五條 礦井探放水必須做到:
??????? 礦井探放水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 (一)根據采掘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
??????? 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 (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