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
1、對分包礦區、車間的安全環保工作負主要責任;
2、負責全礦各崗位人力資源的配置工作,對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而出現的崗位人員不足現象造成的事故負責;
3、對全礦消防、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4、負責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人員及全體職工健康的監測管理,對因未按規定進行查體或因查體不合格未采取措施而發生的事故負責;
5、負責礦長與員工之間有關職業健康安全信息的協商與溝通;
6、參與事故調查及負責事故處理工作;
7、負責全礦文明衛生管理工作,對因作業環境混亂、場地不清所發生的事故負責;
8、負責全礦食堂、浴池、純凈水的管理,對因消毒不嚴、檢查不細、隱患整改不徹底等而發生的事故負責;
9、負責全礦房產的管理工作, 對因房屋倒塌、漏雨等所發生事故負責;
10、負責分管區域內的安全、環境管理“四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對因管理手段、設備設施等陳舊、落后所發生的事故負責;
11、負責全礦員工培訓工作,對因新員工未進行培訓而安排工作所發生的事故負管理責任,對因員工違章作業而發生的事故負連帶責任;
(二)目標
1、分包單位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為零。重大火災、爆炸、中毒、環境污染事故為零。千人負傷率控制在3以下。
2、全礦生產垃圾、生活污水排放達標率100%;
3、全礦各崗位人員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配置合格率100%;
4、分包單位內事故隱患整改合格率100%;
5、全礦浴池、餐廳消毒檢查率為100%;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