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業公司對下屬礦(項目部)安全信息調度管理。
第二條 安全信息調度報告第一責任人為礦長(負責人),第二責任人為安全副礦長,第三責任人為安全科長或經礦長授權的其他人員;礦其他員工發現礦方有隱瞞不報的有權向公司安監部舉報。
第三條 安全信息調度的報告對象為公司安監部。
第四條 安全信息調度報告分類:
1、人員傷亡事故類;
2、重大安全隱患類;
3、重大未遂事故類。
第五條 安全信息調度報告實行分時分類報告制度:
1、輕傷及以上傷亡事故1小時內上報(先電話報告公司安監部,24小時內按《重大未遂及傷亡事故報告表》補報);
2、礦(項目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未遂事故、輕微傷事故在24小時內上報;
3、月安全情況統計報表于當月未日上報,特殊情況不得超過次月1日;
4、需要向屬地國家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的安全信息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安全信息調度報告的內容:
1、重大安全隱患:
(1)隱患出現的時間、地點;
(2)隱患的類型、內容和影響范圍;
(3)整改措施;
(4)負責部門;
(5)整改負責人。
2、重大未遂及傷亡事故: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慨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
(5)已經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七條 安全信息調度管理:
(1)安全信息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若礦(項目部)出現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對礦長(項目負責人)及安全副礦長罰款1000元,對安監科長罰款500元。礦其他員工發現礦方有隱瞞不報的向公司安監部舉報后,給予1000元獎勵;
(2)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必須及時補報;
(3)安全信息調度資料由公司安監部建檔管理,作為公司對礦(項目部)年終安全考核依據;
(4)公司安監部應分月、季、半年、年將安全信息分礦(項目部)、分類統計,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八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貴州思瑞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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