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接班工作必須按時在現場進行。
2、 交接時應按操作規程和巡回制度所規定的內容進行現場交接班。
3、 交接班必須將當班的設備狀態、運行情況、存在問題、工具、材料和配件存放情況等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4、 有下列情況之一,雙方不得交接班:
(1) 按照巡回檢查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本班沒有認真執行;
(2) 各種記錄本沒有按規定填寫或有缺頁、丟失現象;
(3) 接班者情緒不正常或有其它影響履行崗位職責的異常情況;
(4) 工具、材料、配件無故丟失或損壞;
(5) 設備衛生不清潔。
5、 交接工作經雙方同意后,均可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
6、 在規定的接班司機缺勤時,交接班司機不得擅自離崗,必須征得領導同意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