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礦長領導下,負責全礦防突生產技術工作,對全礦防突安全技術負責。
2、在職權范圍內,履行防突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規程的編制、審批、報批職責,保證技術上可行。
3、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
4、負責組織編制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
5、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檢查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6、按規定參加防突理論及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防突規章培訓。
7、負責防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實驗及推廣。
8、針對危害,負責組織礦井防突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9、負責組織制定礦井防突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預案的技術措施。
10、針對防突方面的實際問題,研究解決方法。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