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提升井下鉆探、注漿工程質量的過程控制,嚴格落實《煤礦防治水規定》,對井下鉆探、注漿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停止作業處理。
一、無設計、無措施及未按規定審批組織施工的。
二、未按設計施工的。
三、未持證上崗的。
四、安全退路不暢通;施工現場支護不完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五、探放水地點及其附近未安設專用電話。
六、排水系統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七、水文地質鉆孔孔口管耐壓試驗未達到設計要求繼續施工的;水壓大于1.5Mpa無防噴、反壓裝置;底板注漿改造鉆孔見灰巖前未進行二次復注試壓的。
八、水文孔施工現場無鉆孔放樣測點和標注、沒有合格的測量校檢器具。
九、鉆探注漿現場沒有施工牌板,無施工記錄的;未安裝注漿壓力表施工的。
十、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