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進巷道錨索、鋼梁支護工必須熟練掌握作業規程規定的技術參數,熟悉頂板控制及支護方法。掌握有關規章制度及隱蔽工程檢查檢驗基礎知識,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盡職盡責,搞好安全支護,并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錨索、鋼梁支護工必須認真學習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形式、支護技術參數、支護質量驗收標準等技術要求。
第二條 施工時,首先檢查工作地點頂幫支護安全情況,隨時摘除活矸、危巖,用好前探聯鎖支護,嚴禁空頂、空幫作業。
第三條 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棚梁規格尺寸使用,背實頂幫,放炮崩壞的鋼梁及時更換、修復。
第四條 錨索長度嚴格按規程規定的長度使用,錨固劑數量按照按照規程規定使用,錨具使用合格產品,不能人為的減少錨固劑數量和隨意截短錨索長度。
第五條 施工前要備齊支護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臨時支護的前探聯鎖,檢查脹緊器是不完發,脹力、拉力是否達到要求。
第六條 檢查鋼梁、錨索規格尺寸,不得使用中間焊接的棚梁、不符合規定長度的錨索。支護前和支護過程中要經常敲幫問頂,用長柄工具及時處理危巖活矸。
第七條 支護前首先檢查中、腰線、巷道斷面、規格尺寸,處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八條 施工前要保護好風筒、水管、電纜、電器等管線設施,施工設備要放到規定地點。
第九條 支護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鋼梁、錨索支護工警告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規定支護材料及未脹緊錨索的:
1、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材料的。
2、鋼梁中間有接頭、彎曲、裂縫、長度不夠的。
3、錨索長度直徑不符合規定的。
4、打眼深度不符合規定的。
5、錨固劑數量不足、隨意減少的。
6、背幫、背頂材料不全、不用的。
7、未用脹緊器脹緊、錨具不合格的。
第十一條 施工時,未按照作業規程規定采用前探聯鎖支護或其它臨時支護,出現空頂作業的。
第十二條 支護材料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第十三條 支護過程中以施工地點的風筒、電纜、風管、水管及機電設備未加以保護造成損壞的。
第十四條 放炮崩壞鋼梁,不及時修復、重新脹緊的。修復支護時,未先找凈活矸、危巖、未做好臨時支護的。
第十五條 錨索外露長度超長或不夠長的、應用脹緊器脹力而不用的、用脹緊器而達不到拉力的。
第十六條 對巷道以支護材料未緊貼巖壁,背頂背幫材料缺或數量不夠、松動的。
第十七條 施工地點巖層發生變化改變支護方式而不匯報的。
第十八條 鋼梁使用不同規格型號的、鐵木混用的、鋼梁焊孔無扁鋼的。
第十九條 打眼支護時未按中、腰線旋工的、未檢查巷道斷面尺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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