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井把鉤工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相關規(guī)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fā)情況,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jiān)督并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guī)定。
第2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于關閉狀態(tài),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3條 認真監(jiān)督并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第4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并做明顯標志,消除隱患。
第5條 上崗前必須扎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6條 忠于職守,對于不符合提升規(guī)定以及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嚴禁提升。
第7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zhí)行斜井運輸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第8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huán)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并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后,方準提升。
第9條 上崗后,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并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0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后,方可提升。
第11條 認真檢查運輸的設備或材料的裝載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wěn)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2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13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規(guī)定進行操作。
第14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嚴禁運送。
(二)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三)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四)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五)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他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5條 待車停穩(wěn)后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wěn)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6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二)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三)單道操作時,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四)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五)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7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8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后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運送人員。
第19條 提升物料時,發(fā)現牽引車數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fā)送開車信號。
第20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yè),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并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1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后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fā)出開車指令。
第22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fā)現異常或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lián)系發(fā)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3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fā)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第24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余不用的連接環(huán)、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確認無誤并履行交接班手續(xù)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責任追究
第25條 未持證上崗、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未經培訓就上崗的,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防跑車裝置、工具、設施帶病運行不匯報、不維修排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行車時行人、行人時行車,不加制止的,負重要責任。
第28條 礦車、鋼絲繩、連接裝置,不用安全鋼絲繩的,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有超長、超寬、超重、超高的物料,未經批準,未采取措施的,負重要責任。
第30條 運送炸藥、雷管時未分開運送的,負重要責任。
第31條 對車輛各部位,安全鋼絲繩、連接裝置不進行認真檢查,就發(fā)出行車指令的,負重要責任。
第32條 出現超掛車,不制止的,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摘掛鉤工與信號工配合不默契的,負主要責任。
第34條 以上責任按其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guī)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guī)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guī)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guī)定
通風系統(tǒng)治理規(guī)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guī)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guī)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guī)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