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無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未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或者開采、超生產能力開采的必須停產整頓。對開采回采率長期達不到要求的,不按規定進行占用資源儲量檢測、統計登記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落實的,依法進行查處。
(四)地質災害防治情況。無批準的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對采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及安全隱患不予治理的依法進行查處。對不嚴格按照地質環境保護方案進行治理、復墾和對采空區塌陷區進行安全處理、未設置圍欄和警示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爆炸物品儲存證、使用證持證情況。無證的立即停產整頓;
(二)爆炸物品保管員、爆破員持證情況。無證、持證人數不夠、人證不相符的,立即停產整頓;
(三)爆炸物品出入庫、領退制度的落實情況,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況。未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出入庫和領退制度、帳物不符、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隱患的,立即停產整頓;
(四)煤礦停產期間由公安部門封存爆炸物品;
(五)煤礦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 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罰。
未參加工傷保險和規范勞動用工的煤礦,不予驗收。
第十條? 市工商局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營業執照持照情況,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二)煤礦依法經營情況。
第十一條? 市工會負責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企業依法組建工會,建立工會代表大會制度;
(二)煤礦企業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三)煤礦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正常開展職工活動情況;
(四)按照《工會法》規定,按比例上繳工會經費情況。
第四章? 煤礦恢復生產的標準
第十二條? 煤礦恢復生產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四證一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齊全有效;
(二)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28條)規定;
(三)9萬噸以上煤礦(含9萬噸)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其他礦井通風必須達到縣級以上質量標準化;
(四)煤礦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條件。
第五章? 關閉礦井的條件
第十三條? 以下四類礦井必須依法予以關閉取締:
(一)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
(二)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
(三)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四)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停產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井。
第六章? 新建、改擴建礦井的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擴建礦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施工:
(一)項目必須符合阜康市煤炭工業總體發展規劃;
(二)項目必須經自治區發計委(新建)或經貿委(改擴建)批準立項;
(三)有批準的地質報告和儲量認定書;
(四)自治區環保局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復;
(五)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經國土資源廳批準;
(六)初步設計經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審查批準;
(七)安全專篇經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
(八)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繪制施工圖,編制施工作業規程;
(九)經縣(市)、州煤炭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十)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井資質;
(二)具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
(三)有法人授權委托書;
(四)外地施工企業進疆登記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全部持證上崗;
(六)成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
(七)至少有兩名采礦或礦建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在建、改擴建礦井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驗收而擅自投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
第七章?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的驗收程序
第十七條? 煤礦進行整改和恢復生產,必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煤礦企業在整改工作前,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礦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規定〉細則》和《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要求,結合本礦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報市經貿委批準后方可進行整改。
整改期間嚴禁動用爆炸物品,對整改確需動用爆炸物品的,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使用。對于停產整改期間擅自動用火工品的煤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煤礦按批準的整改方案整改完畢,且“五證”齊全,自查合格后向市經貿委申請驗收。
(三)市經貿委接到煤礦驗收申請后,組織安監、國土、公安、工商、勞動人事和工會等部門組成聯合驗收組,對煤礦進行復產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組限定整改時間,繼續停產整改,對驗收合格的提出驗收意見報市人民政府。
(四)驗收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同時將檢查驗收材料報州經貿委備案。
(五)對于基本建設礦井,必須在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后,向市經貿委提出開工申請,經市經貿委檢查驗收合格并報昌吉州經貿委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煤礦安全檢查和驗收實行責任到人,“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安全”。
第十九條? 檢查組必須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放寬驗收標準,檢查驗收結束,經驗收組全體成員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參加檢查的各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條? 檢查驗收組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擅自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工作秘密、放寬驗收標準或其他規定的,由監察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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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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