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違章進入采空區的,處罰當事人500元。
第二條 煤機、刮板輸送機等設備檢修時不停電閉鎖的,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三條 初次放頂回采工作面特殊支護未按規定支護的,處罰當班班長500元。
第四條 回采工作面兩巷使用支護錨桿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元。
第五條 初次放頂工作面作業規程未經會審擅自放頂的,處罰區長500元,當班班長300元。
第六條 回采工作面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采取特殊支護措施或特殊支護措施不按規定支護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300元。
第七條 煤壁傘沿超過規定不處理繼續工作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八條 大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九條 不執行先支后回操作順序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條 現場使用的回柱絞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壓、戧住不全、倒拉的 ,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一條 有推棚、倒柱、片幫等問題不及時處理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二條 用采煤機牽拉、頂推、托吊其他設施、物件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三條 違章到采空區借柱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四條 支架更換膠管不先進行卸壓冒險作業的 ,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十五條 工作面回柱放頂未按規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順序執行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十六條 綜采工作面移架時,其上、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員工作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十七條 煤機停機不閉鎖,維修時不打開離合器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十八條 煤機運轉時滾筒上下5m范圍內有人工作或逗留的,處罰警戒人員500元。
第十九條 使用斷絲超過規定的鋼絲繩回料,回料無信號或信號不靈敏、無繩頭,人員未撤撤到安全距離外就啟動絞車的處罰當班班長200,司機100元。
第二十條 在煤壁區作業,工作前不敲幫問頂的,處罰跟班隊干200元,當班班長100元。
第二十一條 失效支柱不及時處理,采煤時繼續使用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二十二條 工作面用手鎬或其他工具代替單體支柱卸載把的,處罰當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條 單體支護不采取防倒措施,不使用防倒繩的,處罰跟班隊干300、當班班長100元。
第二十四條 工作面隨意丟頂煤、底煤,浮煤超過規定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采煤機司機100元。
第二十五條 工作面泵站壓力達不到規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規定配比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二十六條 支柱或回柱時單人作業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二十七條 用刮板輸送機牽引、運送設施或回料的,處罰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二十八條 單體支護不規范,不垂直頂板,兩巷超前段支護數量不夠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的,處罰 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
第二十九條 液壓支架端面距、錯差超過規定的,跟班隊干500元,當班班長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三十條 跟機拉架時,架前、架間、支架附近有人作業,盲目拉架的,處罰拉架工200元。
第三十一條 機頭機尾維護時,運輸機、轉載機等設備不停機閉鎖的,處罰維護人員200元。
第三十二條 輸送機機尾無防護板、壓柱的,轉載機未封閉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三條 采煤機開機時不發警報,停機時不閉鎖,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條 采煤機開機前不巡視采煤機周圍,未確認機組轉動范圍內有無人員及障礙物就開機的,處罰當事人100元。
第三十五條 采煤機開機不開水,停機不停水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六條 采煤機不掛瓦斯檢測儀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七條 移架、頂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時回位 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八條 輸送機出現卡矸、卡大塊煤時,不及時停機處理的,處罰負責人200元。
第三十九條 檢修支架時未關閉截止閥或未卸壓的,處罰負責人100元。
第四十條 液壓管跑、冒、滴、漏不處理的,處罰負責人10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