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副主任應積極協助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主任在分管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副主任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部門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協助科長做好安全風險預控方面的工作。
第2條 堅持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深刻領會上級政策、法規、文件,達到安全生產。
第3條 在主管礦長、主任的領導下對分管業務負責,及時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第4條 根據生產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更新和修改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任務、流程、職責、行為規范、規章制度等。
第5條 配合主任做好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培訓工作。
第6條 負責制定公司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考核評分標準,定期對公司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7條 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副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副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
(2)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檢查取證,不能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時督促進行安全風險預控管理等檢查,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風險預控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