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黨委書記是煤礦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 (一)、崗位職責
??????? 第1條? 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 第2條? 監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各部室(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保安制度的落實情況,并監督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 第3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 第4條? 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 第5條? 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煤礦各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 第6條? 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 第7條? 掌握煤礦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干部職工的不利于安全生產的思想。
??????? 第8條? 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 (二)、責任追究
???????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礦黨委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檢查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察人員的安全檢察指令的。
???????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煤礦黨委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11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煤礦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 第12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的,煤礦黨委書記負重要責任。
??????? 第13條 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煤礦黨委書記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
??????? 第14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的,煤礦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煤礦黨委書負直接責任。
???????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煤礦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 第17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礦黨委書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 第18條? 在煤礦黨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 第19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
??????? 四、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 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熟練掌握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安全副礦長必須監督煤礦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 (一)、崗位職責
??????? 第1條? 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