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隊隊長是本隊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本隊在礦井安全監測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監測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監測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組織好本隊的各項工作,保證完成作業計劃。
第3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安全生產情況,下達工作任務,布置工作。
第4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第5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隊各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 合理調配本隊職工執照安全生產的需要,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8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礦井監測監控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9條 組織好礦井監測監控設備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的穩定可靠。
第10條 組織開展好區隊安全教育,及時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11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制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評比活動。
第12條 監督本隊安全措施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13條 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安全隱患,并組織治理。
第14條 組織好本隊新工人簽定師徒合同,并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本隊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務。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 “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監測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監測隊隊長降級直接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仿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風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4條 在本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監測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5條 監測隊長對煤礦井下監測、監控設施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監測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27條 沒有按照生產作業計劃、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安設監測監控設備的,監測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8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不能保證本隊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組織好本隊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32條 監測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監測監控設備不符合標準規定或不完好,但為及時采取相關措施處理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監測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監測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