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隊技術員是防塵隊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防塵隊長的領導下主要負責防塵隊技術管理工作,開展“綜合防塵”技術管理工作。防塵隊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綜合防塵”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防塵隊在進行“綜合防塵”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組織編制礦井防塵隊月度、季度、年度的作業計劃,保證防塵工作正常。
第3條 負責編制“綜合防塵”專項設計、措施,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4條 通過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隊長或上級匯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協助防塵隊長認真組織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綜合防塵”情況,向科主任工程師和防塵隊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編制和組織(參與)實施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各類鑒定方案。
第8條 負責煤礦“綜合防塵”設備、設施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防塵隊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防塵隊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在編制“綜合防塵”專項設計、措施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編制的煤塵爆炸性,煤的自燃傾向性等鑒定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綜合防塵”狀況,向防塵隊長提出具體意見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防塵隊技術員對煤礦“綜合防塵”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防塵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防塵隊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對于上述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