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年度排查出的沖擊地壓隱患地點在掘進過程中沖擊地壓危險監測異常區,要做好該區段的數據監測和記錄,并對該區段在回采過程中應力集中、能量變化情況提前做好預測。對回采過程中,微震監測能量頻次變化頻繁的前段要做為重點監測對象,及時采取措施。現場監測有特別沖擊危險時,對特別危險區執行停止作業撤人制度。
2.當出現以下情況應由現場管理人員立即撤人,并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匯報給總工程師。總工程師組織人員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落實解危等其他措施,當沖擊危險消除后方可進人恢復生產工作。
(1)鉆粉率指標超過臨界值,應力監測出現一組紅色或兩組黃色預警時;
(2)檢測有沖擊危險,實施爆破卸壓后仍檢測有沖擊危險時;
(3)現場壓力顯現異常,來壓強度明顯增大時;
(4)現場發生破壞性沖擊地壓。
3.對下述隱患或事故必須立即向集團公司調度室、生產技術部匯報:
(1)發生沖擊地壓;
(2)因沖擊地壓造成的其他事故;
(3)出現沖擊地壓發生征兆;
(4)有可能造成傷亡事故的其他防沖重大隱患。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