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井下從事電、氣焊工作,根據《張玉卓總經理在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生產視頻會議上的講話》要求,必須在《規程》允許的地點進行,堅決杜絕電、氣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及運輸巷從事電、氣焊,必須有焊接工作審批表和電、氣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 電、氣焊審批表必須有通風、機電、安檢、調度、通風副總、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和礦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簽字不全嚴禁使用電、氣焊。
第三條 焊接措施必須有安檢員、瓦檢員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檢員必須簽字確認并在現場監督作業,如強行作業按三違處理。
第四條 作業措施必須明確由本單位正職跟班盯防,如正職不在現場,禁止施工。強行作業按三違處理。第一次單位正職不在場按三違處理,第二次單位正職不在現場,電、氣焊手續不予辦理。
第五條 焊接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范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有供水管路,現場有專人負責灑水。
第六條 焊接地點2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不超過0.5%,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處無瓦斯積聚,現場情況明確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條 措施中作業地點由施工單位準備至少兩個滅火器。
第八條 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氣焊工作。
第九條 井下電、氣焊火種只能使用火柴、不準使用打火機或其它火種,火柴必須由現場負責人攜帶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查人員匯報火柴使用情況。
第十條 井下電、氣焊必須堅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嚴禁用通用措施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井下只有直接影響安全或生產的緊急任務,必須進行井下電、氣焊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并審批后,方可進行電、氣焊,一般工作嚴禁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十二條 在電、氣焊前,和電、氣焊后要由現場跟班正職,安、瓦檢員向調度匯報后方可開焊。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完畢后要有指定人員監護30分鐘后,向調度匯報后方可結束電、氣焊程序。
第十四條 電、氣焊設備、工具入井和升井時必須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指定點。井下嚴禁存放氧氣、乙炔氣瓶,焊接工作結束后應立即進行回收。
第十五條 以上為電、氣焊作業現場要求,如措施內不符合要求的,電、氣焊措施不予批準。
第十六條 電、氣焊票的審批一定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審批,當礦長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生產礦長共同在礦長欄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當總工不在時,由生產副總和通風科長在總工欄里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分管礦領導不在時,由當日值班礦領導和調度主任共同填寫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其余人員,在審批欄里由科長填寫,科長不在時由當日開會領導填寫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必須有正規審批表,如無審批表進行電、氣焊作業,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條 井下電、氣焊作業審批表簽字不全的,嚴禁進行電、氣焊作業,如有違規進行作業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0元/次,現場負責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通風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審批制度》廢止。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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