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副礦長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職責如下: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分管部門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參與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
3.負責落實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4.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5.負責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負責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費用。
6.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等專項資金。
7.組織研究并落實有關安全投入的相關規定和財稅優惠政策;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補助資金。
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人年薪信息,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搶險救援資金。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