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建立瓦斯監測系統,設置瓦斯監測機構,按規定配備有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和工作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及局“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在設備不足的情況下,首先裝備采掘工作面、串聯通風等瓦斯涌出大的地點。
三、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四、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區(科)提出安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和維護工作,使用單位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六、回采工作面安裝的瓦斯傳感器,有一處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數值時,都應立即切斷全工作面及回風順槽內一切非本質安全電氣設備的電源。
新投產的工作面,瓦斯監測裝置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不于驗收。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裝后要進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八、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10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必須攜帶標準器樣、空氣樣進行校正;調試完畢后,要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九、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時的0.2%范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十一、凡屬于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安裝拆除時,必須與通風部門人員聯系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制定按措施,井礦總工程師同意后,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二、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10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礦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十三、對需要經常運行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只許采掘隊、班、組長在瓦檢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并給予經濟制裁。
十四、凡發生使用單位私自調整斷電點、打過線,故意停裝置電源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電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對責任者給予開除留察處分,并按“一通三防”處罰規定進行罰款。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