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我場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采剝工作的順利發展,防止發生爆破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公司一切進行爆破作業的人員、單位、作業場所及其主管部門。
3.職責
3.1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 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3.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10噸以下中深孔臺階爆破的單體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3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情況,及時處理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能轉讓他人或買賣;
3.4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查、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能力處理的要及時報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時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4?管理內容與程序
4.1 爆破作業的一般要求
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織。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4.2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4.2.1一般規定
4.2.1.1露天爆破按審批的爆破說明書或爆破設計書進行。
4.2.1.2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溫度異常;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4.2.1.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能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4.2.1.4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露天爆破,在進行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時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4.2.1.5裝藥前不準將爆破器材與炸藥混在一起。
4.2.1.6裝藥工作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 a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 b必須按設計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和沖擊;
??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雷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拔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 g禁止煙火,禁止明火照明;
??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手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4.2.1.7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堵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堵塞爆破;
??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 c堵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堵塞材料或用堵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4.2.1.8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4.2.1.9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4.2.1.10已裝藥炮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殘留。
4.2.1.11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4.2.2爆破警戒與信號
4.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米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米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4.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4.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應使員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總負責人方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
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炮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