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屬支護必須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進行掘進。放炮作業的掘進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須對磧頭20米范圍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進工作頭必須在磧頭20米范圍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頂距離不得大于0.5米,且長度不得超過2米,空幫不得超過0.2米,且面積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則必須進行接頂和填實。
(七)積極推廣主要巷道布置在穩定巖層中。推廣掘進巷道使用錨桿、錨噴、錨網、砌碹、澆灌等支護工藝。巷道服務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護巷道,必須制定計劃,半年內更換為金屬支護或其他非木支護。
(八)嚴禁在磧頭無支護的條件下作業,如不能立即實行永久支護的磧頭,必須采取有效的臨時支護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進,支架必須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間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員滑倒措施。上山自溜矸石必須實行人、矸分離,人行寬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隨時保持人行道暢通無阻,下口應搭設方便人員的扶梯。裝煤矸的礦車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層松軟,圍巖破碎的掘進磧頭在當班完工后必須用排花、芭片扛背嚴實,防止交班后磧頭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發現斷梁、支架歪斜及片幫、漏頂時必須當班進行維修,沒有完成維修工作時,嚴禁該在區域內及其前方進行其他工序作業。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內;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上山(下山)嚴禁上、下段同時進行維修作業,平巷維修兩點同時作業必須保證有獨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證相距50米的安全間距,否則嚴禁安排兩個以上的點同時作業。維修地點必須常備足夠數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備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放足夠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損壞的金屬頂梁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損壞的掩護支架等。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井下采掘作業和井巷施工嚴禁空頂作業。采面支護選型必須科學合理、支護強度滿足要求。支柱嚴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軟時必須進行踩底背護。工作面特殊支護的形式,關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設距離等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壓系統完好,不漏液,壓力≥18Mpa(兆帕);乳化液濃度不低于2-3 %,使用乳化液自動配比器,有現場檢查手段,有現場檢查記錄。
(十六)新設支柱初撐力:單體液壓支柱柱徑為80毫米≥60kN(千牛),柱徑為100毫米≥90kN(千牛),有現場檢測記錄并及時向本礦有關領導、部門報告。
(十七)錨桿必須做拉力(抗拔力)試驗,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
(十八)在留有頂煤或頂底板松軟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芭片、排花進行全封閉背護。
(十九)當班作業過程中發現工作面有斷、松、脫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由當班負責人安排人員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后才能恢復作業。如發現重大隱患,當班人員不能處理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并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一次回柱放頂的循環距離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回柱放頂前要檢查切頂密集、叢柱、斜撐等特殊支護是否齊備。實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應盡量加大分段長度,其分段距離不低于15米,對松軟頂板分段距離在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嚴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業。嚴禁放頂人員進入冒頂區內取柱,必須用回柱機進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須使用回柱機回柱。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時運走,嚴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時,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兩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護,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線的10米內,在原棚梁下走雙排托梁。往外10米到20米范圍,采用單排托梁。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寬高均不低于0.8米,必須明確專人進行維護,發現支架失效,巷道底鼓變型時,必須及時更換,隨時保證安全出口暢通。
(二十五)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所有井下人員進出的巷道必須進行定期清找懸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險必除”。掘進作業和回采作業人員必須隨時對作業地點進行敲幫問頂,確認無隱患威脅后才能作業。掘進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須進行敲幫問頂,找凈懸矸,確認無危險后,才能進行打眼和裝矸作業。專人處理大面積懸矸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十六)凡煤礦發生掘進頭和工作面垮冒,由生產(安全)副礦長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記錄備查。當掘進頭垮冒長度達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積達10平方米以上的,報請區、鎮煤礦監管部門參與追查處理。當掘進頭垮冒長度達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積達20平方米以上的,必須報請報請區、鎮煤礦監管部門追查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