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爆破器材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等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準使用。
二、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
三、進行爆破作業時,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程,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警戒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撒至安全地點后,始準爆破。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警戒信號。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剩余的要當天退回。
五、嚴禁非爆破人員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六、裝卸爆破器材時,應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識;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炸藥與雷管要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
八、領用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中途辦其它事項,嚴禁亂丟亂放。
九、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地方停留。
十、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10千克;拆箱(袋) 搬運炸藥20千克;背運原包炸藥一箱(袋)。
十一、嚴禁在上、下井人員集中時向井下運送爆破器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