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每天進行一次跳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遠方試驗,試驗記錄要由礦井主管機電的副礦長簽字;
??? (十)下井高壓電纜要求每年定期進行一次高壓耐壓電氣試驗,試驗電壓按規范標準進行;并要有試驗記錄,達不到要求的必須立即進行更換。
???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應組織一次對礦井安全供電的檢查,安全生產管理局每半年組織一次檢查。
???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 第二十七條 煤礦“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瓦斯抽放規范》、《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礦井防滅火規范》、《礦井密閉防滅火技術規范》及《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切實抓好礦井通風、防治瓦斯、防治自然發火、防治粉塵等工作。
???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原煤公司總經理、礦長為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崗位人員“一通三防”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礦井災害情況,負責設置滿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齊專業人員;定期主持召開“一通三防”專題安全辦公會議,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檢查工作開展情況,聽取匯報,對“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隱患及時研究解決。
??? 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總工程師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領導,并對“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其他副職領導對本職范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一通三防”管理體系,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必須設通風部,各原煤公司必須設“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礦井必須設通風隊(區),具體負責全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 有突出礦井的原煤公司應設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礦井應設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職領導,專門主管礦井防突與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礦井必須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專業工程隊伍,具體負責礦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 各級“一通三防”人員配備必須滿足工作需要,礦井“一通三防”人員配備人數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門提出意見,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核,原煤公司總經理批準,礦長負責配齊。
??? 第三十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可靠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突出礦井的采區和工作面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
???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只允許施工與構成通風系統相關的工程,可將此種回風串入生產水平,但必須確保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突出危險的巖層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非突出礦井的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突出礦井的報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總工程師審批。
???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且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串聯通風。同一區段內,禁止2個或2個以上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風道作業。在突出危險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業。短時間必須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鉆作業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 突出或自燃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系統必須暢通,不應在其中設置調節風窗,失修巷道必須及時修復。
??? 第三十一條 礦井新安裝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風機投入正式運行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性能測定。在主要通風機進行性能測定時,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必須在現場負責指揮測定的全過程。礦井在投產前,必須進行全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測定一次。當礦井改變一翼通風系統或轉入新水平生產后,也必須重新進行通風阻力測定。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和通風阻力測定的所有資料,必須作為重要技術資料歸檔永久保存。
??? 第三十二條 礦井每月應組織一次通風系統檢查,每季組織一次巷道失修情況檢查;原煤公司每季應對所轄礦井反風設施組織一次檢查,每年應組織礦井進行反風演習。演習前,礦井必須制定反風演習方案,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反風演習應由原煤公司總經理負責指揮。
??? 第三十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局部通風管理制度。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拆移必須實行申請制度。需要安裝局部通風機的作業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做出局部通風設計。所有局部通風機均應實行“三?!惫╇?,有電氣設備的煤與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兩閉鎖”。
??? 突出礦井局部通風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裝配標準達到技術要求。
??? 第三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制度。其檢查的方式和檢查次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瓦斯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固定工作面檢查瓦斯。瓦斯檢查數據要實現“三對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瓦斯檢查工要做好交接班;通風瓦斯日報必須當日送礦長、礦井總工程師審閱。
??? 第三十五條 各原煤公司和煤礦必須制訂瓦斯排放制度。啟封密閉、恢復盲巷通風、處理積聚濃度達到或超過3%的瓦斯時,必須制訂措施,報原煤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由救護隊負責排放。處理濃度在3%以下的積聚瓦斯時,由通風隊提出措施,礦井總工程師批準,礦井輔助救護隊或通風隊負責排放,排放瓦斯應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業人員時進行。排放瓦斯必須由礦井值班領導在調度室統一協調指揮。
??? 第三十六條 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原煤公司應將鑒定結果報管理局初審匯總,報股份公司審查。開采新水平、揭開新煤層,也必須按規定進行瓦斯鑒定、瓦斯基礎參數的測定以及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的鑒定,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 第三十七條? 礦井必須建立盲巷管理制度,嚴格盲巷管理,消滅敞口盲巷,杜絕盲巷窒息事故。臨時停工不得停風,一旦停風,施工隊必須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打好柵欄,揭示警標,并向礦井調度室匯報。停風區內瓦斯濃度達到3%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長期停風時間超過7天的的煤巷、半煤巖巷或停風時間超過30天的巖巷必須封閉。
??? 當采掘作業接近盲巷或準備與盲巷貫通時,地測部門必須提前發出通知,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巷道貫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措施,防止誤穿盲巷。
??? 第三十八條 突出礦井和所屬原煤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礦長為首的防突領導小組,并建立防突辦公會議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礦在制訂年度、季度和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制訂年、季、月防治突出計劃,并隨同年、季、月生產計劃按規定程序上報。
??? 第三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制訂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按規定報批后嚴格執行。突出礦井必須優先采取保護層開采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為區域性防突措施的補充。
??? 第四十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制度,明確生產技術、地測、通風、安監、防突等部門的職責。突出礦井口調度室、防突業務部門,必須對井下防突作業地點實行24h調度,并建立專門的防突調度和管理臺帳。
??? 第四十一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
??? 所有煤礦排放的瓦斯濃度必須達到《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的規定。對可直接利用的高濃度瓦斯,應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設施,加以利用。抽放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應以瓦斯抽放管理部門為主;瓦斯利用所獲收入應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統的維護和擴大瓦斯抽放,實行以用養抽。
??? 第四十二條 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負責組織編制抽放瓦斯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礦在制訂年度、季度和月生產計劃的同時,要制訂礦年、季、月抽放瓦斯計劃,平衡掘、抽、采的關系。
??? 第四十三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煤礦編制延深水平設計、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煤礦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 礦井必須成立專門的監控管理隊伍,監控系統的管理制度必須健全,相關圖紙、資料應齊全,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監測中心室必須24h有人值班,礦長與總工程師每日必須審閱監控日報。
??? 第四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應與股份公司聯網,實現數據共享、遠程監控。各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須制訂遠程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配備維護和管理專門人員,明確各級、各相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迅速反應、快速排查機制。
??? 第四十五條 開采自然發火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礦井巷道布置、采區、工作面設計、采煤方法及工藝的選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和放頂煤開采。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注黃泥漿、注凝膠或注惰性氣體等防滅火系統?;饏^管理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 第四十六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系統,安裝防塵設施,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同時,建立定期測塵、沖刷積塵、清掃巷道、工作面投產前防塵設施驗收制度,并認真執行。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隔爆設施,并定期進行維護,保持完好。
??? 第四十七條 每個礦井都必須按照《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建立 “五圖、五板、五記錄、四臺帳”,并及時填繪。
??? 第四十八條 各原煤公司和煤礦必須建立“一通三防”調度制度,調度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啟封火區、排放瓦斯、巷道貫通等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特別要對礦井瓦斯超限、火災等重大隱患的處理情況進行重點調度、跟蹤、處置。
??? 第七章 地質測量及防治水管理
???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地質、測量部門都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技術考核制度、圖紙資料和儀器、設備、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嚴格遵照執行。
??? 第五十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礦都必須明確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管理局局長、原煤公司總經理、煤礦礦長是防治水的第一責任者,分管副職領導是直接責任者。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防治水工作的領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水害隱患嚴重的礦井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配備專職水害防治技術人員。
??? 第五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門要編制和完善《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基本礦圖,并及時填繪相關的圖紙,加強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預測預報工作和業務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關的臺帳,為礦井的安全生產提供準確的資料。
??? 第五十二條 加強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質、測量部門向外提供的一切資料、報表等,均須經原煤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提交或報出,并建立臺帳。
??? 第五十三條 測量外業要堅持復測制度,內業計算應堅持正付本對算制度。重大測量工程開始前應編寫設計,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實施,結束后要編寫技術總結。重大測量必須獨立地進行兩次或以上的觀測。主要測繪儀器每年要進行檢定。常用測繪儀器、工具要定期進行檢驗、校正和維修。
??? 第五十四條 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對重點防治水工程應制定單項工程計劃及設計,以便對照檢查和落實。
??? 第五十五條 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井田范圍內的正在開采或廢棄的小煤窯及采空區情況,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巖、斷層、老空(窯)等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情況。確定探水警戒線,并準確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建立小煤窯調查臺帳。加強管理,掌握其開采動態。
??? 第五十六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照防治水工作計劃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并跟蹤整改其隱患。所有礦井應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的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明確搶險隊伍。做到每道防線,每個環節都有專人負責。
??? 第五十七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基本方針,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分析,并制定相應“防、堵、疏、排、截”綜合防治水技術措施。
??? 第五十八條 在水體下或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采掘活動時,必須要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方案和設計,按權限上報經批準后才能進行。
??? 第五十九條 各礦井應繪制儲量計算圖、“三量”計算圖,并于一季度將上年度計算圖經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各礦井應編制“三量”報表,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將上季度“三量”報表經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各礦井要繪制符合實際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經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審查后報股份公司。
??? 第六十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地質、測量部門,應與采礦、防突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基本參數等資料。
??? 第八章 煤質管理
??? 第六十一條 質量是企業生存的基礎,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高度重視煤炭質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從源頭確保煤炭質量的措施。
??? 第六十二條 原煤公司應明確分管煤炭質量的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對商品煤質量全面負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凡煤炭質量有問題,應進行分析,追查有關領導、部門、崗位的責任。
??? 第六十三條 原煤公司應配專人負責煤炭的質量管理,礦區安全管理局負責對煤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質量。
??? 第六十四條 應加強毛煤質量管理,嚴格矸石、雜物的揀選。
??? 第六十五條 掘進半煤巖巷道應實行分次裝藥,分次放炮,分裝、分運。
??? 第六十六條 采煤設計、開采過程和運輸系統等重要環節均須制定保證煤炭產品質量的措施。不同質量煤層應合理配采,保證煤炭質量的相對穩定。
??? 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提高煤質的具體措施。炮采工作面對厚度超過300毫米的夾石層,應創造條件實行分采、分裝、分運,并堅持放炮后先揀矸后出煤。
??? 第九章 監督與考核
??? 第六十七條 原煤公司每二月、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每季度、股份公司每半年檢查一次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并進行總結分析。
??? 第六十八條 礦區安全生產管理局和原煤公司對生產技術工作情況組織評比,推廣先進經驗,并對生產技術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 第十章 附則
???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編制、修訂和督導實施。
??? 第七十條 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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