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助礦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技術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具體領導和支持生產技術部門開展工作。
二、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措施。
三、審核本礦山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四、在新、改、擴建項目、新裝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負責組織工藝方面的安全檢查,及時改進技術上存在的問題。
六、參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落實整改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
七、配合安全管理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八、負責組織制定生產崗位的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方案、規劃,使之達到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