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接班時必須在本燈房內,人對人,口對口,手對手地進行全班交接。
二、 接班人員應按規定提前10-20分鐘到燈房進行巡檢,然后接班,如有無故遲到或早退者,按礦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 交接班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做到“四交清三符合”,交清燈數,交清工具,交清當班的充電情況和加水加酸情況,保證人與牌符、牌與燈符、燈與編號相符合等。
四、 在交班時發生的故障均由交班人員負責,但接班人員也應協助處理,待處理后再進行交接。
五、 接班人員認為不夠接班條件的,應當場提出,由交班人員處理,如有爭論,可向機電科匯報,但不能吵鬧影響工作。
六、 接班人接班時不負責任,接班后所出現的一切情況均由接班人負責。
七、 交接完畢后,雙方填寫交接日志,并簽名。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