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主任工程師和分管副部長的領導下,負責集團公司礦井采煤技術工作。
2、負責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礦井采煤有關規定和技術政策。
3、在主任工程師、分管副部長的領導下,參與協調、平衡采煤安全生產計劃。
4、在主任工程師、分管副部長的領導下,參與審批采煤系統的采區和重點工作面設計及采煤安全技術措施,并督查實施。參與審批礦井采煤災害預防計劃。
5、在主任工程師、分管副部長的領導下,負責礦井采煤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6、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礦井采煤系統安全質量標準檢查,參加礦井采煤事故的搶救、分析及處理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