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3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第14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 第15條?? 技術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 第16條?? 煤礦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技術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 第17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技術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 第18條? 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 第19條??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 第20條? 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面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技術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 第21條?? 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技術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
??????? 第2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位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 第25條?? 分管的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技術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 第2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