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安全監管工作,落實全礦各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各級主管與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煤礦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有效促進煤礦企業安全、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礦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各生產輔助單位。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礦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及生產輔助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談話:
(一)未完成礦下達的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或一年之內發生兩起重傷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四)未按時完成礦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
(五)對于A、B級隱患和重大隱患不認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時上報、銷號的;
(六)對上級管理部門排查出的隱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拒絕整改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生產、建設的;
(八)重大隱患整治效果評價制度、風險評估預警機制不健全的;
(九)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應急預案不健全或者落實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內三次及以上對上級管理部門調度上報的材料未及時上報或拒絕上報的;
(十二)未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礦認為有必要談話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談話內容
(一)對未完成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的、發生事故和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對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和吸取教訓的認識,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性質、程度和處罰等情況的說明,下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對策措施等情況。
(二)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等情況。
(三)對A、B級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未排查或未上報、銷號或在規定期限內未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談話:重點聽取被談話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的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到位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第六條 談話小組的設立
礦成立以礦長為組長,其他副總及以上領導、礦辦、政工、工會、勞資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談話小組,并根據實際需要邀請省、市煤礦專家參加談話。
第七條 談話程序
談話一般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由談話組長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召開,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談話前,由礦安全目標考核科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注明被談話單位名稱,被談話人姓名、談話事項、談話時間、談話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
(二)談話時,被談話人對存在問題和發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說明。內容包括:1、原因及處理經過;2、責任劃分;3、應吸取的教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談話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被談話人進行解答。
(三)談話小組提出處理意見。
(四)政工科安排專人記錄,形成談話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由談話會參加人簽名并存檔。
(五)談話后,被談話人將談話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安全目標考核科。
第八條 談話的處理
談話小組根據不同情形對被談話對象,作出以下相應的處理決定: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除相應安全目標責任風險抵押金;
(五)一年內有三次及以上談話人員,建議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免職處理;
(六)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決定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九條 談話時限
對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談話,在要求的期間或隱患整改期后10日內進行;其他事項的談話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對未及時落實談話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談話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談話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被談話對象應準時參加談話,不得委托他人。被談話對象沒有特殊情況不接受談話的,由礦給予通報批評,并追求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安全目標考核科。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