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制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實施辦法和制定礦山安全監察計劃、定期監察、重點監察、專項監察、集中監察執法、礦井質量標準化工作。
2.負責受理礦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告、礦山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和對停產整頓礦山恢復生產驗收的審核工作,對礦山違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和未按規定程序復產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負責礦山安全監控系統監察和本部業務范圍內監察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聯系煤炭科研院所、市經委、市安監公司。
4.負責礦山一通三防工作、隱患排查治理、違章舉報調查
5.負責礦山工傷保險、安全風險保證金和礦山安全專項經費的監察工作。
6.負責瓦斯等級鑒定分類和瓦斯治理監督檢查工作。
7.負責礦山非法、違法生產的調查工作,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8.負責礦山安全監察舉報和有關安全監察信訪的調查部理工作。
9.擬寫本職工作范圍內有關文件和材料。
10.完成公司領導和部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