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范建設礦井安全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天原煤礦建設項目指揮部建設礦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礦建指揮部日常安全執法小組,負責對礦井現場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組長:指揮長
副組長:副指揮長(分管及協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揮長)
監督檢查執法小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員
日常安全執法小組設在指揮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執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負責并適時提出處罰(理)意見;處罰執行工作由綜合辦負責。
三、建設礦井日常安全檢查的處罰規定
(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設
1、各子項目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云南天原集團煤礦建設指揮部安全生產責任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制定并完善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未按要求向指揮部備案的,處罰礦長(礦總經理)200元/次、安全副礦長(礦安全副經理)200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經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項處罰礦長200元/項、安全副礦長200元/項;????????????????? ?
(注明:礦長(礦總經理 )以下簡稱礦長;安全副礦長(礦安全副經理)以下簡稱安全副礦長;
2、各子項目公司必須結合本單位生產建設的實際情況,依據國家、行業現有的法律法規和云南省公布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礦情的,且經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處罰礦長200元/次;
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發、未貫徹落實,經查實處罰安全副礦長和責任領導200元/次;
(二)安全技術管理
1、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井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總結、礦井雨季三防計劃等安全文件未按時編訂、審批和上報,對礦長、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等相關責任人處罰款200元/人;經通報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處罰;
2、無批準的單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以及未進行組織施工人員貫徹學習或考試不合格就擅自組織員工進行相關生產安全作業,處罰礦總工程師400元/次、安全副礦長等相關責任人員4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處罰;
3、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排水系統圖、供電系統圖、避災路線圖、瓦斯抽放系統圖、監測監控系統圖、防塵滅火系統圖、通訊系統圖等圖紙資料必須與現場實際相符,及時填繪;未按規定繪制且限期不予糾正的,處罰該礦總工程師100元/次.項;
4、礦井通風系統調整、機電安裝工程、瓦斯排放、啟封密閉、井下電焊作業、礦井石門揭煤和防突作業、探水探煤作業、嚴重失修巷道維修、停送電作業、“三超”材料運輸、遇地質變化等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井總工程師和分管礦級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無批準的措施即組織施工的,處罰礦總工程師300元/次、安全副礦長等相關責任人員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處罰;
5、礦井抽放鉆孔施工、探煤探水鉆孔施工、注漿堵水施工等無施工設計、無措施施工、原始記錄及施工結束后無竣工圖紙和記錄的,處罰礦總工程師400元/次。
(三)安全培訓
1、無安全培訓計劃,或不按批準的計劃進行員工安全技術培訓,處罰安全副礦長200元/次;經通報限期仍未整改的,處罰安全副礦長500元/次;
2、擅自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處罰安全副礦長200元/次;
3、特種業人員未持證上崗,處罰當事人500元/人并處罰安全副礦長100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處罰;
4、礦長、總工程師、副礦長(生產、安全、機電、通風等)未取得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或證件逾期未參加培訓的,處罰該礦法人代表或礦長5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5、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應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或證件逾期未參加培訓的,處罰子項目公司礦長100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四)值班、帶班、跟班管理及現場管理
1、各子項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帶班管理制度或辦法的,或未報指揮部備案的,給予子項目公司礦長200元的處罰;
2、礦級領導下井帶班次數不夠,處罰200元/個;礦級領導個人全年出現5次及以上未按規定下井帶班,給予降職或調離崗位,并取消年度績效考核獎勵;礦級領導下井帶班未認真填寫交班記錄,給予50元/次的處罰;
3、礦級領導未按規定下井帶班,且弄虛作假,一經查出,給予有關責任人500元/人的處罰;并全額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4、礦級領導未按規定下井帶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查出并予以處罰的,應帶班管理人員承擔全額個人罰款部分和單位罰款的30%,礦長和當天值班領導各承擔單位罰款的8%,
5、加強礦井建設期間和事故礦井整頓期間的領導值班管理,及時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協調生產安全工作;發現一次無礦級領導在礦值班的,處罰應值班礦領導200元/次;
6、堅持執行科隊管理人員井下現場跟班作業制度,對采掘作業、危險區段巷道維修作業、重大安全隱患處理作業、瓦斯排放作業、搶險救災作業、礦井地質發生較大變化等,必須有隊級及以上的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現場跟班落實措施,指揮作業,排查險情,監護安全,否則處罰礦長、分管礦領導100~200元/人.次;
(五)重大危險源管理和安全隱患整改
1、各子項目公司未對礦區內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重點管理的,每發現一處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和備案的,處罰礦長、總工程師各300元/次;每發現一處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進行監測、檢查、管理的,處罰安全副礦長200元/次;
2、各子項目公司未按照規定(每周至少一次)認真組織開展礦井全面的安全質量檢查,處罰礦長、安全副礦長200元/次;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排查、不建檔、不處理的,處罰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等相關責任領導200元/人.次;對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整改的,處罰分管礦級領導100元/條;由于處理安全隱患不及時、不到位或不按整改措施執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加倍處罰;
3、礦井發生以下重大未遂傷亡事故的處罰礦長500-1000元/次,并處罰子項目部2000--10000元。
(1)瓦斯燃燒;
(2)瓦斯積聚;
(3)短線放炮;
(4)斜坡跑車;
(5)大面積冒頂(10m2以上);
(6)由于操作或者管理原因造成主要通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上的;
(7)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8)部門以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