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定期測定礦井粉塵濃度,根據各地點粉塵濃度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第二條 積極配合通防工區做好礦井粉塵防治工作。
第三條 及時準確填報測塵報表、各種臺帳、記錄和繪制防塵系統圖。
第四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五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系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六條 嚴格按照防治粉塵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并做好監督實施。
第七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做到及時處理、匯報。
第八條 做好所用儀器儀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九條 負責儀器儀表的送檢、標校以及游離二氧化硅、粉塵分散度的送檢工作。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